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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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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附件: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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